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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的室内健身器材“把脉”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守护群众家门口的“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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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的室内健身器材“把脉”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守护群众家门口的“健身房”

便宜的室内健身器材“把脉”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守护群众家门口的“健身房”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深入,顺德区各式健身器材在社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给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健身选择,丰富了居民的文化体育生活,提升了生活质量。

  然而随着时间流逝,有的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出现损坏老化现象,有的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8年安全使用年限,处于超期“服役”状态,给市民健身埋下安全隐患。

  集中行动 助力健身器材“安全体检”✌️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至3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驻镇街检察室针对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安全问题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对辖区内健身器材的使用管护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期间共发现56个“问题场所”、162套“带病服役”的健身器材♻️。

  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有的公共健身场所没有树立全民健身器材使用警示牌,部分器材没有标明安装日期、使用年限、张贴报障二维码,有的则已超过使用年限;

  部分器材螺丝松脱,或固定器材的地面螺丝松动;❤️

  部分器材零件缺失,如腹肌板、单车器缺失脚踏,漫步机、划船器、坐推坐拉器缺失一臂,蹬力器、健骑机缺失减震橡胶等;

  器材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如仰卧起坐器有凹陷破损,漫步机脚踏轴承损坏等;

  儿童活动区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独木桥部分铁索断开、滑梯部分塑料件损坏、秋千固定扣松开或断开、跷跷板固定地面的位置部分螺丝松动等;

  活动场所破损,具体如羽毛球场地有开裂、单杠底部的泥沙减少、地基裸露等。

  “带病服役 ”的健身器材

  督促履职 修复家门口的“健身房”

  经大良检察室驻伦教办案组的实地调查和沟通走访,2月22日,顺德区检察院向伦教街道办事处发出磋商函。随后,各镇街检察室相继开展相关工作。

  各镇街收到磋商函后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于4月至5月期间陆续开展了相关整改落实工作:

  一、夯实责任,限期整改

  各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及社区(村)召开工作会议,制定整改计划,成立整改专责组,及时对涉案问题器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函复该院。

  召开磋商推进会

  二、全面摸排,查漏补缺

  各镇街制发了有关加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开展全覆盖自查整改,梳理排查辖区内已配建的器材,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已安装器材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对摸排出来的问题器材,进行应修尽修、应换则换☀️。

  三、及时组织“回头看 ”

  落实常态化长效机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再督导。

  四、完善管理机制

  健全公共场所健身器材属地管理机制,完善镇、村两级联动巡查机制,实行“月巡视、季排查、年清理”的定期巡查制度。

  五、畅通反馈渠道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参与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

便宜的室内健身器材“把脉”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守护群众家门口的“健身房”

  整改的效果如何呢?

  请注意!

  前方一大波高能对比图袭来——

  群众安全无小事

  顺德区检察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助力消除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安全隐患

  服务顺德文明城市建设☃️

  为广大人民群众守护家门口的“健身房”⛸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延伸阅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8日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16年2月6日发布)第三十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10日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10日印发)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便宜的室内健身器材“把脉”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守护群众家门口的“健身房”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10日印发)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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